《有法》| 李诗雅:家事案件办理心得分享
《有法》学习不要停,你方唱罢我登场。

家事案件专家李诗雅律师要给大家分享办案心得的通知发出后,同事们都非常期待。上周五开讲时间一到,赋诚律师所的大会议室里座无虚席。

讲座一开始,李律师抛出几个青年律师对家事案件认知的热点问题“自身的婚恋状态对办理家事案件是否有影响” “*音、小*书中的法律博主为什么普遍热爱开拓家事案件主题” “家事案件的办理是否流于走法院流程”等,和同事们展开积极互动,现场气氛迅速热烈起来。

接下来讲座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婚姻关系的处理、离婚损害赔偿等方面展开,李律师结合其经办的大量典型案例,把办案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和指引、总结的经验和技巧毫无保留地分享给大家,“法律上是否支持净身出户”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如何追索配偶赠与小三的财产” “婚前婚后购置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子女抚养是按约定状态还是按事实状态来判断” “抚养费如何给付及调整”……李律师对这些常见问题一一作出详细讲解,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一场实用性超强的律师操作指导课。

赋诚所主任杨瑞茹律师在讲座结束之后,勉励全所律师以法为镜、以情为舟,既要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真诚贴心的服务,也要以积极乐观的态度经营好自己婚姻和生活。
【法律小知识】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赋诚人物志】
李诗雅,本所资深律师,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涉外律师服务团成员,东莞市东城街道花园新村社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李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家事纠纷、涉外纠纷、行政税务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担任多家政府单位、社区、教育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经常为企业作人力资源专项辅导、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各社区团体开展普法讲座,2022年被评为东城街道“最美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