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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案例 | 着力防范、风险攻坚——法律为民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4-11-26

近日,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东莞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十周年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我所高级合伙人周庆钟律师参评案例《着力防范、风险攻坚——法律为民保驾护航》荣获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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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防范,风险攻坚——法律为民保驾护航

办理律师:周庆钟律师


一、诉讼案例

(一)原告东莞市东城街道某股份经济联合社(当事人,以下称“经联社”)诉被告东莞市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将经联社厂房出租给东某公司使用(案涉租赁物没有办理相关产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签订后,东某公司拖欠经联社2019年7月、8月租金未付,期间东某公司多次出现欠薪停业、员工集体上访事件,为避免集体资产受损,经联社于2019年8月20日向东某公司送达了《关于解除

案件焦点

1、案涉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租金、占有使用的支付期间及金额。

代理意见

1、经联社依据租赁合同及东某公司承诺享有附条件的合同解除权,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系正当地维护自身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亦防止了东某公司损失的持续扩大,及时止损。

2、即便案涉租赁物没有办理相关产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经联社实际交付租赁场地给东某公司使用,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裁判结果

1、案涉合同无效;2、东某公司应向经联社限期支付两个月占有使用费。

案例分析

案涉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半年左右后,东某公司于2019年7月开始出现欠付租金现象,释放出经营风险信号,经联社及村(居)法律顾问及时提前介入,积极与被告沟通,于2019年7月11日取得东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根据《承诺书》,经联社有权界定东某公司是否出现经营异常,且针对经营异常可采取相应救济行为,具体如下:

1、防止资产转移:有权采取措施严禁任何人员、车辆携带东某公司物资外出。

2、腾退场地,防止后期因资产设备占用等出现空租:有权决定将东某公司所有物资集中堆放在现位置或经联社指定的其他位置,从而便于经联社重新出租承租场所。

3、权责分明,资产清点:东某公司需指定专人配合经联社制作堆放清单。

4、取得资产设备处置权,以防履行僵局:东某公司承诺积极处理,6个月内不予以相关处理的,经联社有权作为废弃物资,自行处理。

至此,村(居)法律顾问以法律武器为经联社权益筑起第一座堡垒,让村集体遇事找法触手可及,主动防范、系统应对,占先占优。

东某公司后续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村(居)法律顾问短期内迅速作出反应,于2019年8月20日向其送达《关于解除

就诉讼过程而言,看似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村(居)法律顾问早已在危机来临前未雨绸缪,着力控制收缩事件影响力及覆盖面,步步为营抓住时机,运用法律武器固定权益,防止影响扩散,及时止损。

结语与建议

法律风险相对于后期的补救与化解,显然应更着重于前期的防范。通过事件表象,预测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为村集体提供法律风险预警。及时以法律手段,在前期布防,谨防因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的第三方司法查封或企业恶意转移资产等情形导致村集体权益受损,以确保损失降至最低或无损失。真正实现了村(居)法律顾问从“冷板凳”到收获村民信任,法律问题事事顾问的转变。当好管理“参谋官”、当好村居“好顾问”,当好集体“智囊团”,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二)原告东莞市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街道某股份经济联合社(当事人,以下称“经联社”)破产抵销权纠纷

案情简介

因东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进行破产清算,法院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联社依据前案判决进行债权申报,提出《债权债务抵销申请书》,主张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经联社可以其享有的对东某公司的占有使用费债权,抵销经联社应归还给东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但东某公司认为经联社主张的抵销无效,从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抵销行为无效,并返还押金,其理由如下:

前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2日生效,经联社取得收取占有使用费的时间应从判决书生效开始计算,而破产受理的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故经联社取得债权的时间在破产受理之后,又因判决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东某公司有权要求经联社返还押金。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联社主张的抵销权属于法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最后,由于东某公司剩余资产无法清偿所有职工债权,经联社主张抵销权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案件焦点

经联社能否以其对东某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应返还给东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代理意见

1、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该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由于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需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予以返还。这里的“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是基于客观“占有”延伸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从占有之日起即存在,故也远远早于东某公司破产受理的时间,无论是否经过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请求权都客观存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合理的占有使用费,但法院确定金额的时间,并不表明该债权仅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方成立。

2、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是指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及在法律上的强制力,即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无效合同应指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要件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但这种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并不排斥或者否认其他法律效力,如合同无效仍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就是本案中合同无效所发生的返还财产之民事责任,基于双方合同行为导致的返还请求权同样在破产受理之前已经存在。

3、当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优先于债权,本案中占有使用费是基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排他性自始存在,符合抵偿规定。

4、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合同无效系事实行为,基于物上请求权的占有使用权利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裁判结果

驳回东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1、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并非因经联社违约行为导致。本案中,虽然案涉租赁物因未办理相关产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但双方此前均严格遵照合同履行。

2、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形成,经联社主张债权债务抵销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法律排除适用情形。

3、债权债务抵销是双方解决其债权债务问题最直接有效且便利的方式,双方即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双方共同受益,又可节约其他程序实现债权的成本,大大节约司法资源,亦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结语与建议

多措并举,稳妥推进化解风险。前述案件民事判决书确认《物业租赁合同》无效,使得履约保证金返回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东某公司已陷入破产困局,资不抵债。抵销权的提出是保障经销社资产不减损且实现对东某公司债权,使双方债权债务归零的良策。扎实稳打,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法律智囊”作用出谋划策攻克难关,化解僵局,践行村(居)法律顾问为民排忧解难之根本要义。


二、非诉案例:东莞市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

案情简介

因东某公司破产未将其所有财物清撤出经联社,部分大型设备仍遗留于经联社场地内。东某公司因另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其遗留设备予以查封,并指定经联社代为保管。经联社依据东某公司此前出具《承诺书》,经专业搬运公司将设备移至厂房外放置,并搭建基架、购买篷布进行防护、派专人看管继而产生相应费用。经联社作为东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就双方租赁合同结算后2019年9月起至前述设备2020年5月成功拍卖移交买受人前所产出的合理费用向东某公司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案件焦点

1、经联社是否享有债权及债权金额;

2、债权性质普通债权还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代理思路

申报债权性质应为破产费用,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款及普通债权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案件结果

管理人确认金额为75300元,款项性质为破产费用。

案例分析

从最初的申报金额全部不予确认,到确认部分金额但仅为普通债权,到最后确认大部分金额且明确为破产费用。经两次异议复核申请,是法律与权利之间的博弈,更是村(居)法律顾问依法为民办实事最好的呈现,也是法律援助的独特作用,彰显了惠民生、暖民心的价值追求。

结语与建议

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应始终保持风险警觉性,确保风险发生时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建议,以法律作为武器维权化纠纷。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的系统风险防范机制,做到事事监控,对每一项事件风险系统地进行识别、规避、控制和化解,做到事事防范;同时,积极向村(居)民进行普法讲座,提升村(居)民的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促进基层法治建设。


以上案例虽为三个案件,但实为一个完美的闭环危机处理事件——打好开局主动仗:在企业风险渐露时,果断出手避免损失扩大及资产的冻结查封导致的场地无法创收;攻坚克难、迎难而上:在合同无效险失保证金时,以抵销权清零债权债务;完美收官:破产债权申报,设备处置清了债务,双赢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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